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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济·文化|廖哥说·并非闲话 第一期——生活中的法律

2022-2-22 10:19|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廖勇

摘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年前,律师界的一大新闻就是某知名品牌律所被法院判决赔偿数千万。这个金额令人咋舌。也许这家律所实力雄厚,不会造成根本影响,但相比较律所收的代理费而言,这个损失也确实太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年前,律师界的一大新闻就是某知名品牌律所被法院判决赔偿数千万。这个金额令人咋舌。


也许这家律所实力雄厚,不会造成根本影响,但相比较律所收的代理费而言,这个损失也确实太大了一点,教训太深刻了一点。律所被判罚的原因此处就不细说了,让我感到害怕的是律师服务风险真的不小,以后执业活动可不敢掉以轻心。有人会问,律所和律师,专门为大家打官司,自己也遇到官司,而且还败诉,有点不可思议。


其实律所和律师也是普通的社会组织,律师也是普通老百姓,遭遇各种纠纷也很正常。就像长年累月给人看病治疗的医生也经常成为病人,需要接受治疗一样。我知道的医生生病也大都找别的医生看病,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开药方。就涉诉单位来看,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专门解决争端,决定当事人纠纷利益结果的审判机关……法院也可能与他人产生纠纷和争端,也成了诉讼当事人。


我记得,大概2005年的时候,某高级人民法院也遇到了纠纷。起因是,该高院修办公大楼,因为尾款支付与建设施工单位发生了争端。施工单位要求该高院支付工程尾款,高院则认为工程有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施工单位为讨要工程款,就打算以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而起诉该高院。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法院能够受理,因为都是该法院的下级法院,都与该高院有利害关系。最后,案子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没想到吧,堂堂高级法院,也成了当事人,而且……还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参加诉讼。


至于政府机关参与诉讼就更正常了,我的代理生涯中,就曾经因土地确权代理企业状告某市政府;因户口问题代理当事人起诉公安分局,所以,法制社会,社会经济问题丰富多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遭遇纠纷,都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一点都不奇怪。


 一根狗绳引发的纠纷 


某日下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我的委托人甲女一审被判支付对方乙女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十一万多。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某日晚上八点左右,甲女牵着三月大的小奶狗在小区路上散步,旁边一个单元里快速走来乙女,走出单元过道左拐,被牵狗的绳子绊住脚,身体失去平衡,倒在地上,致使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身体基本恢复后,乙女将甲女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其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健康,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乙女的观点,支持了她的主张,判决甲女承担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一万多。甲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并委托我做代理。我看了案件材料,双方的说法有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


如认为乙女被绳子绊倒,这一事实双方都同意。但究竟是如何被绊倒的,双方各执一词。乙女说,她走过来的时候,小狗突然乱跑,导致绳子绊住她的脚致使身体倒下。甲女也表示,是乙女为了躲避正向她驶来的电动车,突然向右闪避撞到了自己的右肩接着被绳子绊倒。


但是一审的时候法庭调看监控,没有出现电动自行车,所以不认可甲女说法,故而判决甲女全责。今天下午二审开庭的时候,我提出了一个观点,那就是本案不是饲养动物损害他人,而是一般的侵害他人健康纠纷。


因为判决引用的侵权责任法七十八条,写的清清楚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动物并没有造成他人伤害,乙女的伤是骨折,是摔伤,不是狗狗咬伤,抓,挠伤或者是动物直接撞倒引起骨折。


伤害的直接作用力是牵狗绳子,其作用力与一根电缆线,晾衣绳没有区别,不能视作动物致伤。对方律师反驳我说牵狗的绳子和动物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绳子就是动物概念的自然延伸和合理扩大。绳子绊倒就是动物伤人。我又反驳她说,法律是严谨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法律条文擅自作扩大解释。


双方律师之所以就是否动物伤人展开辩论,是因为后果大不同。通俗点说,如果是狗子伤人,那么,对方有多大损失我们就必须赔多大。如果是一般的人伤人,可能赔偿金额要拦腰截断。法官最后说,双方的辩论说到点子上了,这个问题确实很难认定,两种可能性都有,法庭会依法判决。然后就休庭了。该表达的都表达了,看法院咋个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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