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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关于首查封和优先受偿法院处置查封财产额规定

2016-1-28 09:20| 发布者: scyjlaw | 来自: 墨契

摘要: 执行实务中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无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

    执行实务中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无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

    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如何打破这种执行僵局,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提高执行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来源:墨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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