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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相关法律研究汇编【四】

2020-3-9 17:50|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第六章 刑法篇】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刑法罪名简析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杨嘉陵 近两个月以来,举国上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为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进行了合理、科学的管控,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


第六章 刑法篇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刑法罪名简析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杨嘉陵

近两个月以来,举国上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为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进行了合理、科学的管控,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针对特殊时期单位或公民个人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做以下简要分析。

 

一、故意隐瞒个人相关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继而引发新冠病毒的传播,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侯某某,男,四川天全县人。20201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当晚乘私家车到达老家天全县。此后,侯某某未按照四川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并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且参与聚餐聚会。1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就诊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医院隔离。因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侯某某在明知自己可能已感染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毒的情况下,仍不遵守当地相关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放任传染病病毒的传播,造成100余人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是其自食其果。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谋取暴利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0126日夜,四川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草市街XX劳保用品店在高价销售口罩。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所销售的口罩,进价为2.95/只,于124日开始销售,起初的售价为5/只,后又调整到20/只进行销售,且销售时均未明码标价。销售期间,业主曾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新型病毒横行,口罩供不应求,希望大家定量购买,够用就好……”进行宣传,并对前来购买的消费者说:“口罩缺货,到处都在涨价”等言论进一步哄抬价格。目前,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连夜调查取证,已对程氏劳保用品店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商业集团,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或恐怖信息的,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而构成违法或犯罪。

2020123日,网名王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帖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的大医院已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的消息,造成当地民众的恐慌,后经当地公安人员核实该信息系谣言。124日,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扎鲁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

无论何时,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更何况在全国上下一盘棋抗击新冠病毒的特殊时期,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判断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严重影响妨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王某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工作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据报道:202024日上午,广安邻水观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五家沟村干部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村民杨某拒不接受体温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手持石头暴力威胁防疫检查人员,强行冲闯卡口。邻水县公安局柑子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找到杨某了解情况。但杨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扬言要“弄死”出警的民()警,并对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警进行殴打。致使2名民()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中1名民警小拇指肌腱断裂,造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和民()警衣物损坏。25日,邻水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了刑事拘留。

严格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应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据报道:21日,四川省内江公安局挡获一批“三无”口罩,该口罩系内江籍女子刘某某伙同湖北省仙桃籍人员郭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后,在明知该批口罩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发往四川销售三无口罩。后经群众积极举报,被公安机关挡获。现二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立案侦查。

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器材是疫情防控、诊疗所必需的重要物资,使用不合乎标准或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器械或医用卫生器材,不仅不能起到防控传染病毒传播途径的作用,而且还会危及患者和医护人员生命健康,对疫情的防控工作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销售方式,既包括当面线下交易也包括网络线上交易。

 

六、不积极配合和服从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检验、采样、隔离、观察、治疗及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也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据报道:120日,南充市嘉陵区孙某某及家人,自武汉驾车回到嘉陵区吉安镇,21日参加当地的坝坝宴聚会,22日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23日因病情恶化到区人民医院就诊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院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在几天内接触了大量的人员。后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数十人均被隔离观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及卫生机构有权采取各种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任何人有义务服从和配合这些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落实。如有违反,将根据其行为方式及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这一义务既包括如实报告自己病情、病史,也包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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