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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代理人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8-3-1 10:41| 发布者: fuckkk' or upda

摘要: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某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作为特殊程序,其审理期限为30天。笔者检索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某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作为特殊程序,其审理期限为30天。笔者检索了近五年(2012年至2017年)由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四川省各地法院受理认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相关数据(见图一),截止到2017年川内各地法院共受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49起,案件数量从2012年到2016年也在不断增加。可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经济不断发展,公民的个人财产积累也日益增加,司法实践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往往在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会根据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为被申请人指定监护人,这时就涉及到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问题。

 

图表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会尽到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能够很好的保障被申请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个时候就需要有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来代理该公民进行诉讼,以更好的保障该公民的权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对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即被申请人的近亲属能否委托他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个别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对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的代理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个可以代表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参加整个诉讼过程。既然要求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就需要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知晓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审理流程。但在个别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以保护被申请人利益为目的,这就会出现法庭审理一边倒的情况,无法有效的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笔者建议法律赋予此类案件中的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诉讼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明确的代理人权利和义务,才不至于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代理人面对一些法律问题时出现不置可否的情况。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第二款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故该类案件中的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应当予以明确。由于在该类案件中规定了近亲属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往往和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及财产方面的诸多联系,若代理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就会使得案件更为复杂化,不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故代理人的近亲属不宜担任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

 

作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刘明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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