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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分析

2018-3-1 10:31| 发布者: fuckkk' or upda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由此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目前国家通过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和在刑法中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约束惩处“老赖”,以此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由此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目前国家通过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和在刑法中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约束惩处“老赖”,以此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各种实践判例告诉我们,并非所有权利人的的合法权益都能实现,部分因为合同形式不符、内容不详、缺乏足够证据等等各种因素导致钱款无法依靠法律途径主张。这就要求在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初期充分约定和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足够证据向法官出示来证明本方主张。为此,律师针对以下几方面提供以下意见:


一、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理论上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口头,但如有纠纷法院需原告提供书面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而书面借据作为起诉依据直观且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相对很难搜集。


2.需载明债权人。虽然不载明,法院仍会受理,但若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3.签字、按手印双保险。在被告抗辩合同非本人所写情况下,可申请鉴定,字迹易模仿,而手纹不易伪造,所以最好既签字又按手印。


4.抬头写“借条”,而不能写“欠条”。借条反应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正式凭证,它的诉讼时效要长于欠条的诉讼时效,也即在保护放款方应享受的利益方面更为有利。


5.内容应写“今借到”而不能写“今借”。因写“今借”易被抗辩还未收到借款。


6.内容应写“归还借款”而不能写“还借款”。因多音字易被误读为还有借款未还。


7.约定利率需依据法律规定,否则易被主张利率无效:

 

 

二.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债权人起诉时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


1.起诉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原告:借贷关系的成立;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且需举证

2.起诉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

原告:借贷关系的成立;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且需举证

 

四、需出具证据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证明已履行协议义务:签收文件、转账记录等。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便于向法院出具银行转账凭证。

 

五、诉讼时效

 

1.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孙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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