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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双倍工资 时效从支付义务届满次日起算

2015-9-24 10:23|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王萍 | 来自: 山东工人报

摘要: 职工上班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年零8个月后,职工主张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呢?   刘某于2012年5月14日到济南某冶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月工资为2000元。2013年11月14日,刘某 ...

  

       职工上班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年零8个月后,职工主张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呢?
  刘某于2012年5月14日到济南某冶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月工资为2000元。2013年11月14日,刘某因先兆流产向冶金公司请病假1月。12月10日,冶金公司主管会计要求刘某交接工作,并表示已招新人代替刘某。此后,刘某未再上班。2014年1月4日,冶金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2月11日,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冶金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冶金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冶金公司称,刘某2012年5月14日到单位工作,至2014年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接近1年零8个月,刘某要求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应视为连续性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于1年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最后1个月双倍工资义务届满之日的次日。据此,刘某于2014年2月11日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于是判决:冶金公司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文章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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