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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正当其时?

2015-4-27 10:40|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谭光权

摘要: 税收法律服务是一个看似陌生,但十分值得开拓的律师业务领域。对这一领域的发展前景,笔者在与美国同行交流时深受触动。

 

——税收法律服务的拓展机遇与发展建议  

  

2013年10月,笔者参加重庆律协组织的赴美培训交流活动,其间到访纽约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该所有执业律师4000余名,其中850余人主要提供税收法律服务——这是该所最大的法律服务领域。其纽约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外国税法团队,成员来自包括中国、德国、巴西、西班牙等国家。来自中国的成员主要研究有关中国的税收法律问题,并以此为美国企业提供涉及中国的税收法律服务。

  

相比美国同行,在我国,税收法律服务之于大多数律师,还近似于一块未能深耕的“处女地”。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律师参与税收法律服务的最大挑战,一是体制限制,二是专业局限。

  

在西方发达国家,专利、商标、税收、公证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均属于律师的主要业务,其业务收入占有很大份额。反观我国,因体制与国情使然,立法大多遵从部门立法。专利、商标、税收、公证等许多律师业务被分离出去,自成一体,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由各主管部委、局分别进行执业行政许可,发放执业牌照,进行行业管理。因而,限制了律师执业的从业领域。现在,国务院已正式宣布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等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资格准入,这也为律师切入税收法律服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同时,由于税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极强,律师大多对这一领域涉及的业务活动、商业管理、财税知识和税收征纳实务研究不多,导致专业“短板”,也制约了律师在这一领域的业务开拓。

  

具体到重庆本地区而言,由于起步早、业务熟、人脉广,税收业务的代理主要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揽。而律师参与提供税收法律服务,要在现有业务的存量中分食既有蛋糕,并无多少优势可言,甚至很多时候处于明显劣势。要扬长避短,律师就应在提供公司法律服务和其他涉税相关服务中,做好增量服务,从而做大整个税收法律服务市场蛋糕。


律师拓展税收法律服务的历史机遇

  

税收法律服务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笔者认为,税收法律服务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既包括非讼咨询、代理,也包括行政复议、诉讼。《律师法》对税收法律服务没有专门规定。根据1994年10月19日财政部颁布实施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笔者认为,税收法律服务可分为以下五类:代办登记业务;鉴证类业务(包括纳税申报、汇算等);税务咨询业务(包括税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税务专项筹划、税务顾问、税收优惠的争取);税务争议类业务(包括涉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涉外税收业务(包括来华投资、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涉外业务的一切涉税法律事务)。

  

律师参与税收法律服务尽管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但机遇已悄然来临,这一战略机遇就是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但,其终究是个法律问题。提供税收法律服务本是律师执业的业务领域之一,由于历史原因,律师较少提供税收法律服务,但不能因为少,就剥夺或取消、限制律师执业。因此,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就应当消除对律师提供税收法律服务的限制,并在各级税务机关征纳税活动中为律师参与税务代理提供便利。

  

此外,国税总局《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税收法律救济权等14项权利。随着上述权利的公告,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纠纷将增加。笔者坚信,律师的战场终究在法庭。代理涉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律师的优势所在,因此,税收争议案件的代理将成为税务律师最主要的核心业务,这是非律师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所不能比肩的专业优势。


律师拓展税收法律服务如何作为

  

仔细研读《决定》,根据其中涉及税收方面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重庆律师可以在下述几方面有所作为,逐步打开参与税收法律服务的局面:

  

(一)参与税制改革立法,建言献策。《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近年来,重庆在许多方面走在全国改革的前沿。房产税试点就是一个不错的个案。房产税,其实就是直接税,重庆律师可以就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以及房产税的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提出专业意见,供立法单位参考;也可接受政府委托,提供试点调研服务。

  

(二)拓展重大事项专项税务规划或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业务。《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此背景下,全国及重庆将迎来新一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以及企业间并购重组热潮。其中,每一笔重组业务均需进行税务规划,以承担合理的税费。因此,律师在并购重组中将大有可为,可以借此机会拓展重大事项专项税务规划或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业务。

  

(三)拓展税收优惠业务。《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此之中,律师可以对重庆本地区适用的各种税收优惠进行全面梳理,以为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提供服务。

  

(四)拓展个人业务。《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包括重庆在内,出现了大批“金主”、“土豪”、 “高净值人员”。这些人员将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大量个人所得税规划服务需求,律师不仅可以承接针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服务,还可以延伸为其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五)涉外税收服务。《决定》对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提出一系列举措。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鉴于各国税法体系十分复杂,税收环境千差万别,我国与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各有不同,税务问题成为我国企业拓展跨境业务的一大障碍。就重庆而言,重庆与欧洲开通渝新欧列车,开辟新“丝绸之路”,重庆与中亚、欧洲经济合作更加紧密;同时,重庆在打造西部开放高地,建设内陆开放城市的过程中,外商来渝投资也大幅度增长。因而无论“走出去”,还是“请进来”,均有律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市场空间。


建议及呼吁

  

为推动重庆律师积极开拓税收法律服务,笔者建议并呼吁:

  

(一)设立重庆市律师协会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搭建行业平台,组织律师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交流,开展业务指导,推动业务拓展。

  

(二)有条件的律所,设立税务业务部,带头拓展业务空间。《办法》第22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注册税务师”资格取消后,此项规定有待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从事鉴证类业务,未经税务局批准,税务局将不认可,且不得从事税务代理。

  

尽管律师根据《律师法》之规定,可从事涉税非讼业务、涉税诉讼业务,但鉴于税收业务的专业性以及税务行政监管的考量,仅凭律师个人力量,开拓税收业务总是力不从心。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律所可以组建税务业务部,并配备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税收专业人员,以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竞争优势,同时作为律师行业税收业务开拓的示范力量。

  

(三)律师提供税收法律服务需把握切入点。由于税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极强,需要律师不仅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还需掌握公司法、合同法等商业法律;此外,还需具备很好的财务知识,以及商业活动的管理经验或税收征纳实务从业经历。因此,对广大律师而言,如何切入税收法律服务需要技巧。结合笔者个人的执业经验,建议律师可在法律顾问业务中,有意识地延伸提供公司设立、税务登记、投融资安排、项目转让中的涉税法律咨询、专项服务和税务顾问。从单项小业务中切入税收法律服务;从免费咨询入手,逐步过渡,在积累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有较好专业水准后,最终实现与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匹配的费用收取。

  

经过国内外及本市律师提供税收法律服务的经验积累,税收法律服务正面临开拓发展的难得时机。我们重庆律师同行应奋起有所作为,在现有业务资源中进行专业、人员整合,再上一层楼,将税收法律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到精、从门外到专业,打造重庆律师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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