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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转移支付的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2015-4-27 10:37|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M公司通过法院账户支付给债权人本息,其中利息100万余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税官提醒:转移支付并不能免除支付所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M公司通过法院账户支付给债权人本息,其中利息100万余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
税官提醒:转移支付并不能免除支付所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案情概况:
M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2011年该公司向个人G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2014年未按期归还。G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M公司应当归还本金,另应支付借款利息100余万元。M公司随后将上述款项划拨至法院账户,由法院执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M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
案情分析:
M公司称,当时归还款项时,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书,企业将本金与利息转到法院的账户,由法院进行执行,该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员解释: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尽管该公司是将本息划拨至法院账户,但这并不能免除该公司的扣缴义务。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扣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万余元。
税官建议:
企业应当注意,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并不能免除支付所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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