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英济风采

李永生|从高德地图谈声音的权利

2016-3-18 11:03|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摘要: 我们在使用高德导航时,可以根据提示选择不同的声音,相信林志玲的声音是很多男士喜欢的。在听到林志玲悦耳声音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每个人的声音是否能和姓名权、肖像权一样,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明 ...

我们在使用高德导航时,可以根据提示选择不同的声音,相信林志玲的声音是很多男士喜欢的。在听到林志玲悦耳声音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每个人的声音是否能和姓名权、肖像权一样,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明星的声音和普通人的声音因为识别度的不同,是否存在不同程度的保护?
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先分清不同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声音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保护范围有: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可以看出,声音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保护类型。《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都有明确的内容和载体,而不仅是一种表达的工具。根据通常的定义,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其中的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思想观念、客观事实、操作方法(简称思想观念)的表达。正是通过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图形、造型、表意动作等方式表达特定的思想观念,因而产生了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了相关的作品,并且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融入了相关的作品之中。一是相关的作品来自于作者;二是作品带有作者的某种精神或者人格的印迹。
声音作为由物体振动产生的声波,是通过介质(空气或固体、液体)传播并能被人或动物听觉器官所感知的波动现象。音调,响度,音色是声音的三个主要特征,人们就是根据他们来区分声音。人耳听觉范围是20~20000Hz。
因此,在海量的人口数量面前,声音是存在一定的相似度和模仿可能的。不论是普通人的声音还是林志玲的声音,如果没有通过声音的形式表达独创性的思想,则不构成著作法上的作品,不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声音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保护对象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要成为被保护的商标,同样需要与表达的独创性的内容相结合,并经过商标申请和注册程序才能得到保护。如WINDOS系统的开机声音,米其林轮胎的广告声音,这些都是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并经过注册的声音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简单因为某人的声音存在独特的音色、音调、响度,也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三、声音是否和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相同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声音则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声音并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地位。
四、存在声音侵权的可能性分析
    虽然声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侵权者使用、模仿明星的声音时,明示了具体人物的姓名或其他识别符号,如:“我是林志玲”,或者侵犯了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内容,如郭德刚的相声内容,则可能构成其他法律规定的侵权,主要有两种:
    1、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综上可以看出,单独模仿和利用自然人的声音,不论是普通人或是明星的声音,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要注意在广告或宣传时,避免可能存虚假宣传或欺诈的情形,以规避法律风险。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