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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逢逢律师代理重大知识产权案管辖权在重庆高院胜诉

2019-1-3 16:05| 发布者: fuckkk' or upda

摘要: 2018年7月,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陈逢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遂决 ...


        2018年7月,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陈逢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遂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2018年9月26日,重庆五中院采纳了陈逢逢律师意见并支持了其提出的管辖申请,裁定:四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公司不服重庆五中院一审裁定,于2018年10月2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为:1、从双方合同条款措辞、长期合作事实、行业惯例等方面认为四川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2、从合作内容、时间节点等方面认为重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某区域,重庆五中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陈逢逢律师团队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重庆公司上诉状后,经过反复分析、研究,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提出答辩意见。陈逢逢团队认为:1、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某地,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技术合作协议相关内容约定非常明确,四川公司仅限于对上诉人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需要尽到保密义务;3、双方所有协议中从未约定“维修情形”,重庆公司将“维修情形”自认在“保密义务”中,属单方面任意扩大解释“协议约定”;4、双方在所有协议(或合同)中从未约定涉案产品维修的权利义务,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重庆公司对涉案产品的销售并非独家,因此重庆公司无权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对四川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的市场活动进行限制。因此,重庆五中院裁定“四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四川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境内,四川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的地方也不在重庆市,四川公司将维修完毕的设备运送至重庆,不视为在该地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侵权结果发生在该地,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故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四川公司将维修完毕的设备运送至重庆现场,不能视为在该地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侵权结果发生在该地。综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重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重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属于跨区域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按照重庆五中院和重庆高院的裁定,本案依法将移送四川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陈逢逢律师团队主要业务范围有: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及合同法律事务、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企业并购及重组、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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