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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逢逢律师代理重大知识产权案提管辖请求获重庆第五中院支持

2018-10-31 17:02| 发布者: fuckkk' or upda

摘要: 2018年7月,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某公司(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四川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在四川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

         2018年7月,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某公司(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四川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在四川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等材料后,四川公司经研究决定委托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英济律师陈逢逢全权代理。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巨大,原告方为重庆公司,被告方为四川公司,受理法院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属于跨区域重大知识产权案件。陈逢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本案不应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代理人陈逢逢随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为:1、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案,属于侵权纠纷,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并未做特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中,重庆公司未能举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重庆第五中院辖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依法应由四川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异议申请提出后,重庆公司向重庆第五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该答辩状主要阐述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四川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陈逢逢律师团队收到重庆公司的答辩状后,结合四川公司现有证据、重庆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长达10多年经济合作的基本事实,形成了长达数页全面、客观、严谨的分析意见,提交重庆第五中级法院。


       201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采纳了代理人陈逢逢律师的申请和意见,裁定:四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跨区域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的管辖权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及结果影响非常重大。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四川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仅体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客观、公平和公正,也为本案进一步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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