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英济风采

流质条款追根溯源考-----记“法学毕业生”梁武帝

2018-2-9 10:04| 发布者: fuckkk' or upda

摘要: 世间万物皆有缘由,不是凭空而来,法律的渊源也是如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法律界有名的“流质条款无效” ...

 

世间万物皆有缘由,不是凭空而来,法律的渊源也是如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法律界有名的“流质条款无效”规定。近读《资治通鉴》,竟然发现在我国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天监十七年间,这个著名的法律原则早已被一个相当于“法学专业毕业”的皇帝-----梁武帝所创设,实在是令人感佩我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


事情是这样的: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天监十七年间,梁武帝萧洐的弟弟萧宏因包庇罪被罢免官职。萧宏在京师有几十处府邸,出借金钱立了契约,经常把人家的田宅邸店当作抵押品明载在文契上,期满以后,便强迫券主硬夺他人的房宅,京都及东土的百姓许多人因此流离失所。后来,这样的事情多了,就反映到皇帝萧洐那里,“上后知之,制悬券不得复驱夺,自此始”。就是说,皇上后来下令,抵押借款的文契不得再驱夺债务人的财产,从这时开始。


流质条款之所以无效,在于保护债务人的权利。盖因在借债之时,债务人因事由急难,迫不得已答应不平等之条件,债务和抵押物价值往往并不对等,多有差异。

若一概允许流质,则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因此,这一法律原则的确立有其合理性。我国法律至今仍保留这一条款,也说明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近来在欧美国家,多有对流质条款解禁的案例,但总的来说,其解禁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我国法律在司法实务中有规定,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即债权到期后,经过平等协商、市场定价后的抵押财产处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里对其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自有更高要求,与流质条款无效原则并不冲突。


读史而知法,实在是另一意外收获,更让我们对祖先的智慧和中华文明肃然起敬。

 

作者简介:

李永生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3月加入英济律师事务所。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市公司从事企业运营管理工作。加入英济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兼并收购、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运营及公司综合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曾代表省内著名公司、投资基金等为其投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该等项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项目设计、尽职调查、合同起草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多年经验,以其精湛、专业的法律功底以及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赞誉。在不同商业领域如银行、能源、矿业、零售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其他传统制造业等具有丰富经验。
2009年取得中国律师执照。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电话:028-86257918
手机:13709065136
邮箱:
lawlys@163.com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