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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办理挂失业务违规被判担责

2015-6-11 08:37| 发布者: 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孔某于2005年7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楚雄东路支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2011年2月27日存入36万元,并办理了定期一年到期自动转存业务。2014年6月,孔某因购房需要欲支取此笔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孔某,该存折 ...
  本报讯  银行在办理存折挂失业务时未按照法定方式操作,亦未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存折上的36万元被他人取走。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孔某于2005年7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楚雄东路支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折,2011年2月27日存入36万元,并办理了定期一年到期自动转存业务。2014年6月,孔某因购房需要欲支取此笔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孔某,该存折已被注销,存款已被取走。经核实才知存折于2013年2月19日被他人挂失注销并补办了新存折。孔某认为其从未申请过存折挂失注销及补办业务,工商银行违法办理其名下存折的挂失、补办业务致使其存款被他人取走,遂诉至法院要求工商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4年7月10日楚雄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被告银行申请追加了孔某的原儿媳周某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工商银行辩称,2013年2月19日,孔某与其儿子王某、儿媳周某,一同到工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对孔某名下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办理挂失手续,并由周某代为办理了相关的挂失手续。第三人周某则陈述,2013年2月19日,由于要交纳房款,孔某邀约周某及其儿子一同到银行办理存折挂失、换折手续及取款业务,因原告不会填写单子,就将其身份证交给周某,由周某代为办理挂失的相关手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都声称对方所说全是谎言。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与孔某之子王某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19日,周某到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对孔某名下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办理正式挂失业务,以孔某的名义填写了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上的客户信息并签了孔某的名字,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结果部分填写了“本人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换折手续,密码挂失”字样,并联网核查了孔某及周某的身份信息后办理了挂失业务。2013年2月27日,周某在特殊凭证上签署了孔某的名字后领取了新折,之后,周某办理了支取存款36万元及利息的手续,并将其中10万元转入与其有债务关系的张某名下,20万元续存在孔某名下,期限为12个月,其余款项以现金方式支取。2013年2月28日,周某将续存在孔某名下账户内的20万元款项转入其本人账户内。周某与王某于2013年9月29日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工商银行的密码挂失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存折挂失的操作规范,未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令由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孔某存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5776元。(孙  燕  倪晓燕)
  ■连线法官■
  保护存款安全是银行的义务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说,保护储蓄存款的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挂失业务及支取存款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程序、流程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
  该案庭审中,被告银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其提交的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上,客户填写的相关信息均不是孔某本人填写签名。涉诉存折的挂失业务实际上是由周某代为办理,银行虽然对孔某、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但周某未对申请书上代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及签名,银行明知存折是第三人代为办理,却未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申请书上银行打印部分及客户填写的挂失方式均为正式挂失,处理结果部分填写了“本人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换折手续,密码挂失”字样。工商银行的密码挂失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存(单)折挂失的操作规范,挂失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多起银行存款失踪事件,储蓄安全引起广泛关注。为提高储蓄安全,法官建议银行对于在存取款、投资理财业务办理中暴露出内部控管存在的漏洞,应该及时完善,并加强银行的经营环境和人员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流程办理业务,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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