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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公司从案外人处成功诉结执行某借款纠纷案

2011-9-20 00:00| 发布者: scyjlaw

1993年12月4日、1994年4月13日, X建筑安装公司先后在中国X行成都总府支行(下称“该行”)贷款2笔,贷款本金共计为人民币1,750万元,四川省X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迟一笔于1995年3月13日到期。
 
2000年2月21日该行将上述债权剥离转让给XX资产管理公司,并告知了债务人该司及担保人X总公司。
 
本所李天霖律师受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接手本案后,经查发现:主债务人X建筑安装公司为1990年7月在双流县工商局登记成立的一家主营房屋建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该司已无有效资产可用于偿还债务。担保人X总公司已于1997年3月21日变更登记为XX集团有限公司,后又进行资产重组,其有效资产已转入XX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担保人名下资产已不能代为清偿该笔债务。
 

鉴于本案中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已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实现债权唯一的希望是将案外人XX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牵入。律师依照债随资走的民法基本原则、公司法有关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等有关规定和当时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在诉讼中将该案外人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在接受保证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原告撤回对该第三人的起诉,第三人代为履行该项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该案通过律师努力, X资产管理公司从案外人处成功追收到债权本金1750万元及其全额利息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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