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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能继承 农民可进城

2016-11-10 13:18|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 来自: 原创

摘要: 初读梭罗的《瓦尔登湖》,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农民是土地的主人,还是土地是农民的主人。细想一下,土地在哪里,人就在土地附近安居乐业,一旦离开,就是“背井离乡”,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就是农民的主人,农民 ...


初读梭罗的《瓦尔登湖》,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农民是土地的主人,还是土地是农民的主人。细想一下,土地在哪里,人就在土地附近安居乐业,一旦离开,就是“背井离乡”,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就是农民的主人,农民一旦离开土地,生于斯、长于斯的美好愿望就难以实现。历史上,游牧民族向农耕文明过渡,拥有固定的土地,就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中国目前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当中,鼓励农民到县城居住落户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可是就目前的制度设计而言,农民进城还是有顾虑的。首先,农民最主要的两项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一旦没有了农村集体成员这一身份,农民就会失去这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民的财产权利被打上深深地身份烙印,是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即使农民进城后保留了集体成员这一身份,可是这两种财产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是不可以继承的。那么,农民的第二代、第三代的身份问题,就难以解决,农民和农民的后代就不敢失去集体成员这一身份。尽管农民进了城,但也不能放弃农民的身份。梭罗所说的土地是农民的主人,在这里得到映证。只要这种财产权利与身份挂钩的制度没有改变,农民就不会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

 

先来看农民的第一项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最新的解读是2016年10月30日由新华社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自由流转的“三权分置”格局。正如公司法通过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既保证所有者利益,又能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一样,这一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村土地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即农民进城不一定退出土地。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促进农民的自由流动。可是,这一政策仍然没有解决土地承包权能否可以由进城后的农民的后代继承的问题。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在保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权可继承,赋予农民更多的财富,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实现平等的财产权,能够把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发展。同时,是否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权,还影响到农村二代、三代的户口安排,影响到城市化进程。

 

再来看宅基地,就宅基地本身而言,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继承的。但是地随房走,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应当可以被继承。只是这样的继承,被限制为不能改建房屋,只能修缮。基于继承房屋的其他权利,没有法律的明确严格规定,仍然缺乏保障,限制了农民这一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当前农村养老问题没有完全实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子女承担了父母的养老责任,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却不能继承父母的这两项重要财产权利,既有违公平,也不利于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

 

在这个变革的时代,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释放土地权能,是农村改革的应有之义。在这一问题上,还需要更多的探索和更大的勇气。

 

作者:李永生(现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简介: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3月加入英济律师事务所。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市公司从事企业运营管理工作。加入英济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兼并收购、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运营及公司综合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曾代表省内著名公司、投资基金等为其投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该等项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项目设计、尽职调查、合同起草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多年经验,以其精湛、专业的法律功底以及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赞誉。在不同商业领域如银行、能源、矿业、零售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其他传统制造业等具有丰富经验。
2009年取得中国律师执照。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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