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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河北“聂树斌案”疑点

2015-5-11 15:45|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这些冤错案成了今年省高院“5·9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全国知名刑事案件大咖们绕不开的话题。5年前,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日子定为错案警示日,这样的研讨会已连续举办了5年。

  

 


  聂树斌
  

 

 


  念斌
  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这些冤错案成了今年省高院“5·9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全国知名刑事案件大咖们绕不开的话题。5年前,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日子定为错案警示日,这样的研讨会已连续举办了5年。
  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证人出庭等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利器”,如何落实呢?昨天,大咖们给出了答案:法院、法官要敢于质疑庭审前的一切证据,敢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关键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中心主任、教授樊崇义接受郑州晚报记者的专访。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关键词 非法证据 典型案件 李怀亮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樊崇义说,他总结的20多起案例显示,办案机关大多都没有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拿李怀亮案来说,案件疑点很多,如鞋印问题,李怀亮平时穿44码鞋,而现场提取的鞋印为38码鞋。还有血型问题,李怀亮血型AB型,被害人血型A型,现场血型为O型,这两个客观证据就起到对原有案宗颠覆性的作用。
  此外,河北聂树斌案中,是不是他强奸的,怎么强奸的?当时受害人尸体下半身还没有腐烂,办案人员当时有没有搜集这些客观证据?现在都看不出来。
  专家观点:证据搜集必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庭审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以庭审的标准引导办案机关。”樊崇义说,必须坚持执行法律规定:证据的搜集必须做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非法证据一定要排除;讯问要全程录音录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不发生刑事错案。
  关键词 疑罪从无 典型案例 李怀亮案
  2013年,李怀亮案成为新刑诉法出台以来首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无罪判决,该案也是“疑罪从无判决”最好例证。
  专家观点:决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说,很多冤假错案在审判时就发现了疑点,有的疑点还很大,但却没有下决心作出疑罪从无的处理,而是采取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做法,最终经不起检验。
  “审判中,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也可以依法宣告无罪,但决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他说。
  关键词 “质疑”证据 典型案例 呼格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点评聂树斌案说,法院当初判处聂树斌死刑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口供,但既没有物证,也没有人证。这样的证据状况都不足以认定聂树斌有罪,尤其不足以对其处以极刑。
  说到呼格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提取凶手在受害者身上留下的痕迹,比再完整的案卷都有说服力。”
  专家观点:敢于“质疑”庭审前的一切证据
  陈瑞华表示,庭审的主要职能是证据审查,要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关键点,“就要把案卷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高贵君指出:“要真正使控辩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排非’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
  关键词 DNA检测 典型案例 浙江张氏叔侄案
  李奋飞说,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如果不是杭州警方主动对生物检材进行DNA检测,“二张”的申诉又哪里会有“新的证据”呢?
  专家观点:DNA检测应在发现和纠正错案方面发挥应有功能
  “对于冤假错案占绝对比例的谋杀、强奸案,现场遗留的血迹等证据是查找凶手至关重要的证据。”谈及呼格案,樊崇义说,“作为证据的精斑都丢失了,更不用提DNA比对了,冤案怎会不发生?”
  关键词 证人出庭 典型案例 念斌案
  陈瑞华说,念斌案历时8年10次庭审,后来几次庭审,证人、侦查人员、专家、鉴定人多人参加,其中,最后一次法院庭审,有几个证人,6个鉴定人,8个专家,案件很多事实都清楚了。
  专家观点: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樊崇义说,要确保案件的质量,必然要解决证人、鉴定人“到案难、出庭难和说实话难”的问题。
  因此,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目前来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包含通知证人到庭。”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咏歌说,对于法院确定需要通知到庭的证人,该证人属于公诉机关证人清单在列的,应当由公诉机关负责通知并传唤到庭。
  陆咏歌说,证人是否到庭、合议庭是否穷尽一切手段通知证人出庭,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
  ■专访
  樊崇义:
  建议河南试点录音录像“律师在场制度”
  郑州晚报:录音录像如何防范“造假”?
  樊崇义:目前,录音录像证据落实得还不是太好。最近专家学者们提出,在录音录像前提下,侦查讯问时能不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
  “防范刑讯逼供,总要构建一个机制。”樊崇义建议河南试点推行“律师在场制度”。
  郑州晚报:出现冤假错案,你觉得是哪个环节出的错?
  樊崇义:根据近两年来纠正的案件情况,首当其冲的就是刑讯逼供问题, 当然也有体制上的原因。还是要贯彻谁审案谁负责,要把司法独立的各项措施贯彻好。
  郑州晚报:给当事人喝辣椒水等刑讯逼供现在还有吗?
  樊崇义:这么残酷的手段,我还没发现,但是,我提到的几个方面还有,像疲劳审讯,冻饿烧晒烤,长期的超期羁押,不给当事人吃饭。这些情况据我了解还有。这些都是非法证据,会影响案件的质量。
  省高院: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几个必须
  听了专家们的建议和意见,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只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自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最大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几个必须,即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防止刑事审判庭审虚化、走过场现象;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建议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制度;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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