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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技巧】当这九类合同无效后,常见问题的解答都在这了

2015-4-20 09:20| 发布者: 英济律师事务所 | 原作者: 邓海虹 | 来自: 无讼阅读

摘要: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 ...



七、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物业服务的,如合同无效主要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计算物业费。但双方约定的物业费低于该指导价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如合同无效主要是由业主方的过错造成,可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它是一种提供给业主的综合服务。一旦有物业服务提供给业主享受,就无法恢复到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的状态。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业主返还不当得利,即返还物业服务的劳务价值。


八、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的法律承担


如此前未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或者虽然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备置股东名册且公司章程中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记载事项亦未发生变更的,则不需要办理新的股权变动手续,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转让方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经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且已办理相关记载事项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章程等,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拒绝办理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该对转让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往往要求公司请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而非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非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笔者最近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元法官的《执行程序中行政部门协助变更股权的路径分析》,其明确指出“对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应当仅仅限缩在公司设立以及相应的注销,而不能扩大到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更。

综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是工商部门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工商部门应当迳行变更,不能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绝或推延。““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变更股权,工商部门无需要求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迳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确认等以股权为诉讼争议标的的判决之前,应当发函征询行政部门意见,由行政部门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文件。”希望上述观点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得当事人利益得到维护,也使得律师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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